虽然在小说中,包拯被称为“包青天”,平生破案无数,电视剧拍了上百集。 在这些案件中,最著名的是著名的狸猫换太子案。
其实,所谓的无数案例,不过是剧作家和老百姓的美好愿望;那只狸猫为太子,也与包拯无关。 别说案件本身就是捏造的,就算真的有这件事,也不能让包拯听到..
根据时间推断,宋仁宗出生于大中祥符三年(1010年),当时包拯,但一个11岁的男孩(出生于999年),他怎么能去审判浣熊猫为王子案? 刘太后去世时,包拯只有36岁。 这时,他在他的家乡合肥。
事实上,在历史记录中,包括案件中真假太子的耸人听闻的案件(后来),包拯已经破了这个案子,也就是只有三个。是的,只有三个。
虽然人数不多,但包拯处理这些案件却极为精彩..
景祐四年(1037年),包拯在天长县当县令的时候,审理过一个棘手的案件。这个案件,史称“割牛舌案”。
当时,有一个农民来县衙鸣冤,说自家耕牛的舌头被人割了。牛被割了舌头,就吃不了草。眼看耕牛就要被饿死,还望包大人替他做主、缉拿凶手。
此案一无证人,二无证物,这茫茫人海的,怎么去抓人?
最终,包拯灵机一动,对告状者道:“你来告状的事情,可有别人知晓?”
告状者道:“草民光棍一根,无妻无子,无人知晓告状之事。”
包拯道:“好,既然无人知晓,那就好办了。如今,你这个案件,就是一个无头公案,什么线索都没有,这样吧,本官允许你回去把牛宰了卖钱,以弥补自己的损失。”
一听这话,这个农民吓得跪在地上大喊道:“大人明鉴,您就是借我十个胆,我也不敢杀牛卖肉呀!”
原来,在古代,耕牛是农家重要的生产工具,是国家管制的战略物资,所以历朝历代都不许百姓擅自宰杀耕牛和私贩牛肉,北宋也是如此。
根据《宋会要辑稿》和《宋大诏令集》记载,终两宋三百余年,朝廷至少颁布了五十道命令,重申这条刑法,禁止百姓宰杀耕牛。
假如命令有效的话,一道圣旨就够了,何需五十道之多?
原来,宋朝政府虽然下令禁止宰杀耕牛,但一直管不住百姓。官员对于这个问题,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包拯对被害者道:“本官知道,私自杀牛是犯法的行为。但是你不用怕,杀了便是,本官替你做主。不过,你不要对别人说是本官让你杀的。”
听完包拯的话,这个农民回家杀牛卖钱去了。
按理来说,这个案件就算结束了。然而,对于包拯而言,这个案件刚刚开始,用不了几天,他就能把那名罪犯缉捕归案了。
果然不出包拯的预料,第二天一早,衙门就冲进来一个告状的人,这人对包拯道:“报告青天大老爷,某某(那个农民)无故宰杀耕牛,请大人将他缉捕归案,以正典刑!”
包拯看完状纸后,冷笑一声道:“你怎知道他是无故宰杀耕牛?”
那人道:“小人亲眼见得,确切无疑……”
“啪!”那人尚未说完,包拯一拍惊堂木,大声质问道:“大胆刁民,你先割人家牛舌,又来告人家刁状,是何居心?还不从实招来!”
那人被吓蒙了,大喊道:“冤枉呀,不是我割的牛舌,还望大老爷明鉴!”
包拯大声道:“还敢抵赖,来人,拖下去,重责四十大板!”
那人一看包拯要对自己用刑,立刻服软了,瘫在地上喃喃道:“大人怎知我割了他的牛舌?”
包拯大笑道:“本官怎会不知!你先前割他牛舌,就是让他宰牛卖肉,好告他一个私自杀牛之罪,是不是?”
那人一听,磕头如捣蒜一般,大声求饶道:“大老爷真是神了,草民认罪。我两家有仇,所以草民才割了他的牛舌,等他杀牛卖肉时,再告他一个杀牛之罪。草民一时糊涂,还望大老爷开恩,小人认罪。”
包拯道:“既然你服法认罪,本官就从轻发落。来人,责打他二十大板,以儆效尤,再命他赔一头同样的耕牛,结案。”
至此,这个案件就此告破。当地百姓一看,包拯办案竟然如此快速、精彩,大家都服了。后来,大家只要一聊到这个新来的老爷,无不竖起大拇指,赞叹道:“神了!咱们的这个青天大老爷,真是一个神断啊!”
衙门的官吏们也天天缠着包大人,不仅对包拯的判罚赞不绝口,也希望包拯能透露一些办案的细节,让他们长长见识,更好断案。
对于大家的请求,包拯欣然接受,他告诉大家:“无他,只是抓住了作案者的作案动机罢了。”
大家质疑道:“就这么简单?”
包拯道:“没错,正是如此。大家想想,一条牛舌,能卖多少钱?若那人真想做贼,把牛偷走便是,何必冒着被发现的威胁,割一条牛舌。可见,作案者的目的并不是牛舌,而是跟牛主有仇,这是寻仇来了。既然是寻仇,就不会点到为止,因为作案者的目的还没有达到,所以他一定会再次出现。”
听完这番讲解后,众人道:“高,大人断案实在是高。”
如果从专业角度讲,在这个案件中,包拯用了一种非常先进的断案理念,这在犯罪心理学中,叫犯罪动机论。
所谓犯罪动机论,就是破案人员在破案前,一定要从作案者的角度出发,好好地想一想,作案者为什么要实施犯罪,他实施犯罪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,一旦想明白了这些问题,就能找到作案者的蛛丝马迹了。
除了精通犯罪心理学,包拯还特别擅长现在刑侦学的“钩慝之术”。“钩”就是上钩的钩;“慝”指的是奸贼。“钩慝之术”的意思是:使用各种诡计,引蛇出洞,诱使罪犯落网。
包拯一生中,审理的第二个案件,就是对“钩慝之术”运用最好的表现。
匿金案
根据《包拯墓志铭》记载,嘉祐二年(1057年),包拯在当开封府尹时,曾经断过这么一个案子,具体情况如下:
有一天,有一对好朋友一起喝酒,甲能喝,乙不能喝。能喝的这位甲,身上有几两金子,他怕自己喝醉了以后金子丢了,于是,甲将金子交给不能喝酒的乙,让他代为保管,等自己酒醒后再要回来。
把金子安排好了,甲开始放心喝酒了,结果大醉而归。一夜过后,甲酒醒了,就找乙讨要金子。结果,乙竟然矢口否认道:“你喝高了吧!你从来没给过我金子,压根就没这回事。”
一听这话,甲勃然大怒,心想,咱俩之间的“小船”算是彻底沉了。于是,甲一纸诉状,把乙告上了衙门,要求乙归还自己的金子。
这个案件,极其难办,这两人私底下交换的黄金,一无人证,二无字据,孰是孰非,很难决断。要是一般的官员,就歇菜了。然而,受理这个案件的人,可是包拯。这个案件放在他面前,只是小菜一碟,立马就能破案。
那么,包拯是怎么断案的呢?
当时,包拯一方面将这二人稳住,耐心给他们做思想工作,告诉他们:“你们两人之间,肯定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。要是没有这个黄金,就不要歪曲事实,伤了和气。要是拿了人家的黄金,就赶紧交出来,大家还能继续当朋友。”
另一方面,包拯秘密派公差到乙的家中,告诉乙的家人:“乙因为偷窃金子,已经认罪了,你们赶紧把金子交出来,这样还能给乙减刑。要不然,我们只能对乙大刑伺候了!”
那家人一看官府的人都上门了,哪敢不信。再一听,乙已经“招认”了,再隐瞒下去,只能受连带责任了。于是,乙的夫人拿出了金子,如数交给了公差。
公差拿着金子回到衙门时,乙还在抵赖,声称“绝对没有拿过甲的金子”。
对于这种刁民,包拯也懒得跟他说话了,他把金子往桌子上一扔,大喊道:“大胆刁民,可认得此物,还不乖乖认罪!”
乙一看这些金子,吓得瞠目结舌,只得认罪服法。
这个案件,就是包拯“钩慝之术”的具体表现,不做多余的正面进攻,而是迂回取证。包拯派人去欺骗乙的家人,让他们误以为乙已经招认了。为了减罪,他们只能乖乖交出金子了。拿到证物后,包拯再重新审问乙,让这个刁民彻底认罪。
民间称他为“断案神探”,可谓实至名归。
当然了,包拯之所以写这个案件,还把它写在了墓志铭里,不是想歌颂自己断案多么牛,而是想告诉世人——金银有价,兄弟无价。为了区区几两黄金,就丢失了一个朋友,最终闹得反目成仇,真的不值。
然而,包拯并不知道,他的手下,就有这么一对前期亲密无间,后期反目成仇的好友。
这对好友在包拯活着的时候,亲密无间、无话不谈,堪称八拜之交。结果,在包拯死后,为了区区“几千万两银子”,这哥俩反目成仇了。
这对至亲好友,就是包拯的左膀右臂,他的两个好下属。
人一生最大的欣慰,就是看见自己后继有人。见到国家有如此栋梁之材,包拯欣慰不已。
在一个牡丹盛开的时节,一向不喜欢应酬,也从不请人吃饭的包拯居然置办了一桌酒席,宴请这对兄弟。酒宴中,包拯破天荒喝起了酒,还劝这对兄弟喝酒。
根据这对兄弟中的一人讲述——自己不喜欢喝酒,也不喜欢被人劝酒。可是,包拯不苟言笑,一脸严肃,劝酒毫无商量可言,自己心生畏惧,只得多喝了几杯。但是,不管包拯怎么劝,不管包拯怎样地声色俱厉,他的兄弟就是不喝酒。酒宴结束了,这位兄弟也是滴酒未沾。
对于这个结果,包拯毫无办法,叙述此事的人也敬佩不已。多年后,这个人对亲朋好友说起此事时,再三感叹:“以包拯之威,也不能劝介甫喝酒,以此知其不屈。”
这个人,真是一个“拗相公”呀!
现在,大家知道说这个故事的人以及这个“拗相公”,是谁了吧?
这两个人,就是本来性格相投、惺惺相惜,后来因为政见不合,彻底分道扬镳,最终不共戴天,老死不相往来的——司马光和王安石。